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是最常見的兩種公司形式。在我國已形成一批有競爭力的有限責任公司如華為和股份有限公司如聯想。那么,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形式的公司是什么樣的?又有怎樣的差異呢?
一、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有限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份制企業(yè)是指兩人到兩百人的公司發(fā)起人,股東以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資本為股份所組成的公司。
二、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區(qū)別
1.股東的數量存在差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1~50人。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限制放寬,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fā)起人。
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可能有較高規(guī)定。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能否上市。有限責任公司不能上市,股份制公司可以依法上市公開發(fā)行股票。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要求: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yōu)先權。股票在證券交易場所或按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自由轉讓。股份制公司的股權轉讓要求:對于發(fā)起人、企業(yè)高層管理人員持股時間有所限制,一年或半年內不能轉讓股權。
6.公司組織機構的權限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jiān)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權限較大。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權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權限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fā)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fā)的股票。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股東只需按公司章程定期查看使用,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披露一定的財務信息。
在不同時期,對不同公司而言,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兩種有明顯差異、各自都有一定的優(yōu)勢的公司形式。公司要按照企業(yè)出資數額、責任承擔、對企業(yè)掌控度、規(guī)模等角度出發(fā)選擇相應的公司形式進行公司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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