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冊的商標是企業(yè)重要的知識產權。商標的價值一方面體現在通過企業(yè)的推廣、宣傳帶來產品品牌的消費;另一方面它可以發(fā)生所有權、使用權的轉移帶來價值。商標許可就是商標使用權的轉移。商標許可備案則是商標局對于商標的登記管理制度。當商標被重復使用發(fā)生異議時,法律的規(guī)定是怎樣的?基本解決思路又是怎樣的?商標使用權的歸屬是怎樣的?
一、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
(一)備案是商標權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專用權,同時商標可以被轉讓和使用許可。簽訂商標許可合同后,商標許可受許人的使用。商標備案許可是商標局登記管理商標的一種方式。
(二)商標使用許可實行備案對抗主義
新《商標法》有關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規(guī)定遵循備案對抗主義,即無備案,不得對抗;有備案,可以對抗。
(三)善意第三人取得許可使用權的法律意義
由于商標使用許可未備案,商標權的登記信息與真實狀態(tài)不符,但善意第三人基于對商標登記證的信賴仍可以獲得相應的許可使用權。
三、商標重復許可糾紛的解決思路
(一)審理商標重復許可糾紛的基本原則
1、保護商標許可交易的交易安全。在審理商標重復使用許可糾紛時,在善意第三人利益與在先被許可人利益發(fā)生沖突而不能共存時,應優(yōu)先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兼顧利益平衡原則。兼顧利益平衡是指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同時,要兼顧在先受許可人的利益。
3、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商標重復使用許可糾紛產生的根源在于商標權人違反合同約定的不誠信行為。此類案件的裁判應當選取對商標權人最不利的裁判方式。
(二)審理商標重復許可糾紛的基本思路
1、受許可人均未進行備案時的處理。
兩位被許可人互為善意第三人,都不能對抗對方。
2、善意第三人已經進行備案時的處理。
此時,在先被許可人并不構成侵權,無需承擔停止侵權甚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僅需負擔停止繼續(xù)使用相關商標的義務。
商標法對于商標的許可使用要求商標許可進行備案登記,以便商標局對于商標的使用進行登記、管理,同時通過公示明確商標的使用情況,明確商標許可人、受許人雙方的權責業(yè)務。創(chuàng)業(yè)者們進行商標許可時要及時進行商標許可備案,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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