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guī)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那么在確定他人確實存在有商標侵權的行為,那么該怎樣提起起訴呢?
起訴要求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一個被告自己單獨實施侵權行為,并且原告僅就被告的侵權行為起訴,原告只能選擇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法院起訴,而且其他法院無管轄權,判決侵權賠償時,原告只能就被告的侵權行為提出訴訟請求,被告也只就自己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原告就幾個彼此有關聯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而幾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又看不出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或者共同過錯,則情況變得復雜起來。如果被告1專門印制各種商標標識并出售,被告2購買侵權商標標識并制造侵權產品出售,被告3購買被告2生產的侵權產品并批發(fā)給其他零售商,在批發(fā)之前又委托被告4倉儲和被告5運輸。如果上述五個被告分別在五個不同的地域,五個不同地域又分別屬于不同的法院管轄,那么原告可以在任何一個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同時起訴五個被告,當然也可以選擇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其中的一個被告。
對所起訴被告的選擇權應當由原告行使。共同責任一定是共同訴訟,但是共同訴訟不一定是共同責任。在非共同責任的情況下原告起訴若干有關聯又屬于分別侵權的被告參加共同訴訟,法院出于方便權利人和盡可能降低權利人的訴訟成本的原則下,可以將若干被告列明為共同訴訟的被告,但是在認定侵權的情況下,法院應當以被告因為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或者被告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分別各自獨立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在被告相互之間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被告之間不應當相互承擔連帶責任,在判決賠償時,應當就每一個被告的各自行為判決他們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商標侵權定性
首先,關于商標侵權的定性,應該分兩個階段來看:合同期和非合同期。 合同期是不侵權的,因為你有代理合同。如果能證明注銷的公司是對方的分公司,那么是合理授權,當然不侵權。如果不能證明注銷的公司是對方的分公司,那么結合代理合同,你可以根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種情形下即使被判侵權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非合同期你已經知道沒有授權還在賣,絕對構成侵權。不過你可以以你積極與對方公司聯系代理事宜的事實來答辯,以期法院能根據實際情況減輕你的賠償責任。 其次,關于商標侵權的賠償。 賠償的時間最多只能從起訴之日起向前計算2年。如果代理期間不侵權的話,時間上還沒有2年,只是非合同期的一年多時間。
依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xù),在該注冊商標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賠償的額度,商標法五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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