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
2016年4月13日發(fā)布的《審理指南》關于網絡著作權部分主要是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所做相應補充,切實解決了互聯網著作權法律糾紛中出現的熱點問題,在涉及到信息存儲空間、加框鏈接、定向搜索、網頁快照、網絡實時轉播行為定性問題均有進一步的指導意見。
快法務解讀:
(一)“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行為的認定
《審理指南》中第6條明確了認定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四個因素,即:
(1)被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網站具備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功能;
(2)被告網站中的相關內容明確標示了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
(3)被告能夠提供上傳者的用戶名、注冊IP地址、注冊時間、上傳IP地址、
(4)其他能夠證明被告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因素。
上述四條排除了一些以“網盤”為名,實則對內容進行分類、編排、評論及熱門排行等加工的行為,突出了網盤服務商應充分突出存儲的功能,而不是突出體現分類、編排的功能。
其次,被告在應訴時需要向法院提供上傳者的信息才可以免責,明確了網盤服務商不能再以用戶協議中的保護個人隱私條款而拒絕提供上傳者信息。
(二)“網頁加框鏈接”的侵權認定
《審理指南》第7條針對iframe(網頁加框鏈接)技術,明晰了提供鏈接服務的認定標準。此前,法院對于“跳轉”的界定相對嚴格,要求用戶必須能夠實際感受到網頁-網頁的變化才可稱為“跳轉”,否則通常會認定構成“實質性替代”,進而判定侵權。本條第(二)項還補充明確了服務器標準,若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被訴作品置于第三方網站則不承擔侵權責任。
(三)“定向搜索行為”與共同侵權的認定
《審理指南》8-11條主要針對部分網站為了最大程度地規(guī)避可能的侵權風險,把自己網站包裝為“搜索引擎”樣式,但與正常搜索引擎全網放置爬蟲不同,其只針對特定的第三方侵權網站放置爬蟲,進行定向搜索。其多與該第三方網站簽有流量導入協議。從實質上看,因為有明顯的合作意圖和商業(yè)目的,應認定為共同侵權。
(四)“網頁快照”的侵權認定
《審理指南》12-14條明確了“快照”提供行為的法律后果,提供搜索服務的公司不能僅以服務提供者進行抗辯,而需要實體分析個案。此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主要審查“快照”提供行為是否構成對原網頁的實質性替代。而本條實際上明確了“快照”行為是否侵權,應從其是否不影響相關作品的正常使用作為著手點進行判斷,并且列明了具體考量因素。
(五)“網絡實時轉播”的法律定性
《審理指南》第15條明確了網絡實時轉播行為在《著作權法》中可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由于我國立法時縮限解釋了“傳播權”的概念,把信息網絡傳播權限定為有線、交互傳播。隨著網絡實時轉播等新技術的出現,導致一些侵權行為并不在十六種法定的類型中,此條明確了網絡實時轉播行為屬于《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規(guī)定中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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